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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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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年末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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