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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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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年末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发生过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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