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本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0人已浏览
5,819人已浏览
4,164人已浏览
1,6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