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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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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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