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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香港终审法院对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终解释权。基于香港终审法院对刘港榕案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释,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因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授权香港法院自行解释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由于香港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可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这令香港法律界经常担忧香港的司法独立能否保持,称这个安排为“悬在头上的剑”。这些争议在1999年的香港居留权争议中至为明显。
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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