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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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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由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 二、书证,包括证词、情书、保证书等; 三、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 四、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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