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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过户税费比较多的情况有,赠与房产过户费用、多套房产出售其中一套房产过户费用以及购买房产的时候还有其他房产的情况,这三种情况非常过户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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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而且你所说的口头约定也属于是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必须有中介人员的证明。因此,口头约定能够对抗对方所说的情况; 2、而根据国家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支付了费用,另一方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使用,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因此,你们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3、根据你所说的合同约定,如果由于出卖人一方的责任而没有办理好过户,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而你归责于你的责任,因此,这也是一点抗辩理由; 4、从你所说,你多次与中介、开发商等沟通办理房产登记事宜等,而由于实际情况你未能先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才不能为对方办理手续,因此,这属于是不可抗力,而你也做到了将不可抗力的原因通知对方的义务,也就是与中介说明情况,当然应当不是属于你违约,因此,对方的退房要求不应予以支持的; 5、至于违约金或者说退房的违约金的计算,你没有违约当然不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方起诉你,你可以以以上的内容予以抗辩,当然,建议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6、从现在的情况来说,你所说的情况还没有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建议在积极取证(与开发商协商早日办理房产证手续并说明以前一直催促开发商办理等等,将这个过程采用录音的方式固定为证据。另外,与中介机构再次说明情况,说明你以前向中介说过某些事情,中介是怎样说的,签订合同时是怎样约定的等等这些都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证据,当然,你也可以要求中介将签订合同时说明的情况也就是你所说的口头约定,让中介均予以出具书面证言等)的同时,与对方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也就是再次约定好办理房产登记事宜的具体时间,比如定为:开发商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你收到后一周之内与对方一起办理相关的手续等等,如果到时候你的原因不办理房产手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这样就能够更好的约束双方,这也是目前对双方都有利的做法,不然现在走上法律途径,双方都有损失;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父子共有房产过户的方法:父子两人本人到房产交易中心,按二手房正常的过户程序办理过户即可。具体包括:签约、交税、登记、取证等环节。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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