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
在实施旧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1,712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2,3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