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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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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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