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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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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三)工程无渗漏;(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三)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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