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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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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公示牌的设立及其内容的记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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