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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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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的更换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五)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六)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其他情形。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义务期限的,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或者自接到处理消费争议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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