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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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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各省市在此基础上也规定了额外享有的产假期间,广东省为60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病假工资和休假的情况,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在《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1、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剖宫产:产假10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5、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7、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肿: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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