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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事实清楚就说明不用再进行调查,直接依法判就是了,所以不用开庭审理,但事实不清时,必须查清事实,所以要开庭审理。
认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方法:向法院起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被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第三人。
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行政机关才能履行职能。当事人对某一条例或规范不服的,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去诉讼,更不知道诉讼的内容。(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民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的请求,否则将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应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但仍未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3、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总结了五种类型:(1)行政信息披露:行政机关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等。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不披露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违法者勾结的行为,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等;(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5)行政支付:行政机关不及时向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当公民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经意间损害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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