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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证据扣押三十天,如果案情复杂离奇,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其恶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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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举证期限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所谓举证期限,是指法律上设定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期限。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继续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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