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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2022-08-01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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