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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行政案件立案期限为七天,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是有规定的,是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的,同时法律法规还对行政案件审理结案的标准做了一些规定。1、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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