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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①如果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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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约定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争议,用下面四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可解决 首先是,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其次是,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再次是,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最后是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1)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3)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释,但是投保方拟定保险合同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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