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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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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41条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法条是劳动合同法47、87条。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交违约金,是对劳动法的误读,是对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混淆,是对债权与人身权的混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矛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高西宁(律师)发布于 2007年08月25日01时10分已阅读: 112发表评论西安律师高西宁劳动者问:我现在工作的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低,我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但是,我跟这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用人单位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必须履行。请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高西宁律师答:劳动法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废除了旧的包身工制度,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辞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由劳动者自主决定,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是无效的。劳动者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高西宁律师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职责。超过三十日之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不按照以上规定去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问: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等待三十天之后才离职呢?高西宁律师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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