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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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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为朋友定制的生日礼物一般不能要求七天内退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除非理由不明确,但商品属于作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退货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买方在网上填写货物订单后向卖方发出,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经审核予以通过并向买家反馈订单已被卖方接受的信息,至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向买家送货,买家收到货物后向卖家付款,卖家送货和买家付款都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家不签收货物,不能阻止合同成立或生效,也不能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而属于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用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该法修改的部分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再者,在本案中,卖方向买方送货后,买方的反应是拒收货物,而不是收到货物后向卖方退货,因此,即使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拒收货物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买方拒收货物的行为也不受该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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