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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份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并将买回款汇至该投资者的账...
个人名下房屋有权处分,可以自由买卖,不存在私下或公开的概念。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赎回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概念,若一方违约的,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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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二者都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通常,回赎被视为回购的一种情形,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前提不同。 公司在回赎自己的股份时是按股份发行时所订立的合同执行的,而投资者在购买自己的股份时也完全可以预期公司将会在何时以何种价格回赎,将会产生何种后果,并依此从容地选择是否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回赎的风险。而回购则无此种事先合同,公司可以于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决定回购,而此时,回购就会给股东造成压力,迫使其作出匆忙的决定。所以,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较之股份回赎,股份回购往往有更多的限制条件。 其次,法定的保护措施不同。 一般而言,股份回赎不受法定条件限制,凡符合发行时所订立的合同即可,是否发行可回赎股,原则上由董事会通过即可。而股份回购或是需要董事会授权批准,或是必须以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批准方可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是恶意不还,属于欺骗的话,个人认为是属于诈骗的。
我公司有一輛皮卡車為租用,月租四千元,今年七月到期,今年二月份我公司經理(台灣人)將此車借給一個朋友(台灣人)使用,可是此人涉及一宗大在陸的綁架殺人案件,並將這輛皮卡車用於拋屍,後來此案被公安人員偵破,此輛皮卡也隨即被公安局扣押,現在的問題是我公司經理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借出的,扣押後幾次到公安局詢問都無結果,而且我公司現在還要照付車主月租,我想請問各位專家對於此車最有可能的結果是什麼?對於車主我們如何解決才最為妥當?萬分著急、萬分感謝!《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从你说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用该车进行绑架杀人抛尸活动,该车实际上是作案工具,依法应当扣押,但该车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所有,而该车的所有者(你公司)与该案件无关,因此,案件判决后,车辆应当返还给你公司,至于你公司也是租车的情况,你公司也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因此,给予租赁公司赔偿或者继续租用该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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