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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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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严格分离。这种分离:一是表现为财产分离,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表现为人格上的分离,股东与公司系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代表个人意志,公司的运营由公司独立决定。公司人格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司经工商机关注册为独立法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控制股东以公司行为代替自己的行为,控制股东逃避责任,债权人起诉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 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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