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滥用法人地位司法解释查明

2021-12-01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严格分离。这种分离:一是表现为财产分离,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表现为人格上的分离,股东与公司系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代表个人意志,公司的运营由公司独立决定。公司人格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司经工商机关注册为独立法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控制股东以公司行为代替自己的行为,控制股东逃避责任,债权人起诉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