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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
窃取空白支票,冒充出票人出票后,持过期废票到银行兑现的行为,已造成银行的现款被非法提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制度受到破坏这一危害结果。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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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空白支票,冒充出票人出票后,持过期废票到银行兑现的行为,已造成银行的现款被非法提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制度受到破坏这一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支票和冒充他人名义出具银行票证的行为,秘密窃取支票是为冒名出票服务的。且两行为都是在故意状态下实施,而秘密窃取支票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蒋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其冒充他人名义出票的故意行为与银行现款被非法提取的危害结果之间构成了主客观之间概然一致性。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效。出票金额是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之一,没有金额,银行付款付多少呢,难道出票人账户上有多少付多少?所以,支票在使用前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否则,就是无效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本法条明文规定,缺少上述事项之一,支票无效。
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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