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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受理的纠纷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抵押纠纷、婚姻房地产分割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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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法发(1992)3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集资房纠纷”不予受理。但应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集资建房发生的纠纷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律不予受理。 一、只有完全属于集资建房单位内部范围内的事项,才不属人民法院主管。 38号通知对集资房纠纷的受理问题之所以采取较为慎重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中涉及单位与集资建房职工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故对“占、腾、退”等情形应按照单位内部的分房规则处置。因此,对此类“集资房纠纷”,只能通过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权无法代行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权,故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宜受理。 二、对已有归属的物权发生的纠纷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实践中,围绕集资建房所发生的纠纷多数是可诉性纠纷。其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名为“集资建房”实为商品房买卖纠纷。此时,形式上的集资单位与物权期待权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房产分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即不存在需要利用单位的行政管理权来将非确定的物权加以确认的问题。事实上,在签订有关集资建房合同时各方的房地产归属权早已被确认。此时发生的纠纷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各集资权人通过单位的分房程序已将各自的物权分析清晰,物权归属关系完全确定,此时单位对集资房分配的行政管理权亦以用尽。故此后所发生的有关占房、腾房纠纷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排除妨碍纠纷; 3、在物权和物权期待权已经得到确认时,各权利人对外发生的各类房地产或集资权转让纠纷,实际上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合同纠纷; 4、平等主体之间围绕集资房发生的其他不属单位行政管理权调整的民事权利纠纷。 上述各类纠纷只要符合民诉法所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是法院暂不受理的十三类案件之一。所以你问的集资建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是否受理房产纠纷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具体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房产案件的纠纷,首先需要知道,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不受理。很多房产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比如,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还有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等等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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