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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标的是否明确,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约定是否全面,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验收标...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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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2、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 3、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禁止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 4、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对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加工承揽业务切忌对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标准;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之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约定质量有异议时发生纠纷。 第二,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要约定明确。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验收审核,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根据定做方或承揽方不同,可以约定在定做人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定做人是否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 第四,交货方式。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注意: 1、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3、约定清楚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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