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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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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标的是否明确,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约定是否全面,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验收标准、方法、提出异议的期限、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是否清楚。
加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供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加工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口头协议的内容和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印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材料;提供材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留置抵押协议等。此外,还应提供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证明,如作者提供的材料和物品的证据、材料消耗单和质量证书。;作物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付款价格、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交付)定制凭证等。
答:依《民法典》第252第规定,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2、数量和质量。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3、报酬或酬金。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揽方式。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揽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揽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民法典》第22 5、226条分别就材料的提供进行了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揽合同要就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时间、移交工作成果的时间,交付报酬的时间等。这些期限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由定作人进行,主要就承揽人完成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加以检验。 除上述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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