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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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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除应急工程外,不予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征求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一)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同时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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