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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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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市、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三)其他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等文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城建档案资料进馆检查时,应当查验是否具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
需要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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