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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证明书为应纳税证明书:(一)采购、加工加工、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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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凭证主要包括: 1、营业账簿; 2、权利、许可证照等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凭证; 3、财产租赁、货物运输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4、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一凭证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持有一份的,各方应就各持有的一份全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如果证人对证书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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