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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证明书为应纳税证明书:(一)采购、加工加工、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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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咨询税务机关。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征税范围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具体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税率比较复杂,万分之三的有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万分之五的货物运输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资金账薄、加工承担合同,千分之一的财产保险、财产租赁合同、证券交易,一般账薄每本5元。
印花税纳税凭证包括: 1、财产租赁、货物运输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证明; 2、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经财政部确定的税务凭证,如权利、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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