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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处理致人轻伤的赔偿问题

2025-01-19
(一)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用,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解释对误工费用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需要明确两点:第一,该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第二,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用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用。交通费用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用。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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