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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补贴准则。对符合要求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量)每月10元的准则发给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老师补贴准则按照原民办老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本筹措。发放原民办老师养老补贴所需资本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老师养老补贴所需资本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予以补贴(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贴),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贴外,其余所需资本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量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本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老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2、补贴发放。符合要求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组织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隶属同一行政范围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本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本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要求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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