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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同时符合上述2、3、4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调整,但不得重复享受。 5、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河南省将适当放宽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来源:2月1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今年年底前,凡河南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将全部纳入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即日起,河南省将适当放宽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河南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补缴保费时,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 对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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