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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违约之诉,后者是侵权之诉,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行使。因此,不能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商家欺诈,要求惩罚...
1、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r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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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均有重要意义。当然亦有学者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和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均有重要意义。当然亦有学者指出:该制度并非是购房者的“保护神”,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未将购房人确定为消费者、未将卖方的其他欺诈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腐败等。诚然,再用心良苦的制度难免存在遗漏性和滞后性,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裁判的准则。当务之急是如何理解好、执行好该项制度,使书本上之法变成现实中之法
一般在合同领域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不过,依法约定的违约金与定金是例外,是支持的。 另外,如果违约行为构成侵权可以考虑以以侵权责任追究,胜算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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