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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事诉讼,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案件的代理人与审判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情况之下,将会申请回避。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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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对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制度。那么需要避免哪些具体情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于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曾经担任过本案某一审判阶段的审判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相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和审判,曾经担任本案起诉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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