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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
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工作人员因为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停止参与本案的有关工作。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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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员回避,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可以在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员回避。其次,当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请中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请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积极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利害关系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同班同学关系、较密切的师生关系、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导致仲裁员被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对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制度。那么需要避免哪些具体情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于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曾经担任过本案某一审判阶段的审判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相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和审判,曾经担任本案起诉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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