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对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制度。那么需要避免哪些具体情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于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曾经担任过本案某一审判阶段的审判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相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和审判,曾经担任本案起诉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8人已浏览
836人已浏览
793人已浏览
1,7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