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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造成伤残的责任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承担。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1、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造成伤残的责任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承担。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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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落下十级伤残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施工人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本应尽到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安全,但其在组织人员打开井盖,进行地下设施安装时,并没有及时告知小区业主,且其在休工期间,既没有将窨井盖复原,也未采取防护或警示措施。
应由物业及开发商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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