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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XX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2022-08-29
夫妻双方在内地,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定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一方去台另一方去外国或、居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原在港、澳结婚,现居住在内地,因特殊原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可由原告原住所地或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大陆一方与在台湾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台湾居民回内地定居后,向法院起诉,与在台一方离婚的,由其定居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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