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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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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下面情况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 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4、对被监禁的人、被判刑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据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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