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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时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挂牌竞价交易...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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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政发(1988)16号文件精神,对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工业集团,部分市重点企业集团,支柱产业重点工业。现代企业改革试点单位等国有控股企业,有国有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核界,根据清产核资中所采用的评估价格,与试点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运作程序,由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企业。(1)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不得利用此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否则要再补交出让金(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让其资产与其他企业合资组织新的企业时,对其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处置。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采取补办出让方式的,应补交不低于经确认的宗地地价40%的出让金。
债务人有两套房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⒈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⒉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⒊由国家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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