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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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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四)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类型较新案件;(五)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六)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七)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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