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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舆论监督。...
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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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罚款;(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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