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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自离的区别: 自离,即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1、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
1、辞职和自动离职从现象上来看都是你(员工)主动不干了。 2、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不管用人单位同意还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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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不同。是经过本人申请,领导审查批准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旷工离职是自动离职,不经过任何申请。2、结果不同。辞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用人单位违反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工资、加班补贴等费用,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是因本人意愿而辞职。可以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没有经济补偿金。旷工离职的,工资也拿不到,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自动离职是员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有的员工因辞职未经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或违约离职;有的员工不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有的被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属于自动离职范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自动离职人员支付违约金。辞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有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支付工资,员工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根据员工自身选择,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需要组织或上级同意,自动辞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离职的行为。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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