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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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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1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劳资)处: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黑人保发〔2010〕53号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付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亡职工生前二十个月标准工资。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十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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