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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
请参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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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期,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企业退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补助费由1200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有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有原规定的渠道支付。 三、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调整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 黑劳社发[2003]50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述1200元丧葬费仍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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