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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建筑工程合同应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乙方垫资数额,甲方垫资还款方式、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
建设工程合同垫资合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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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融资行为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预付款是承包商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商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预付款承包施工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领域长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预付款进行工程施工,直程施工达到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然后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工程建设允许垫付资金。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答:您好,工程垫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垫资,即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二是间接垫资,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际先行支付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资金,从而改变习惯上的工程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 第一种垫资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因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对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如果对方的偿还力不足的话,甚至连本金的回收都没有保证。 第二种垫资情况目前最为普遍采取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而言,却存在着诸多风险。如: 1)承包商为垫资而融资带来的风险。2)因赊欠材料设备款带来的风险。 3)因发包人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 4)因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带来的风险。 5)因人工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6)因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如材料、设备、人工费大幅上涨)。 7)因建设单位转让建设项目带来的风险。 8)因不可拍卖物招致的风险。 综上您属于第二种垫资方式,风险较大,建议慎重考虑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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