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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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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12月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本案发生于2005年,应适用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前后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侵权规则原则并无变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均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法律冲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构成了一个法律的隐型漏洞。从漏洞补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较两个法律的效力位阶,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属于行政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效力。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除外。
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承担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方式:由导致危险情况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地震、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情况,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受损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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