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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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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除外;(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的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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